内蒙古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2014-10-31    编辑: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术活动的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进一步促进学术交流,提高学校学术知名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活动包括

(一)由我校主办、承办的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学术会议;

(二)挂靠我校的学术团体在我校主办的学术会议;

(三)学校组织的或本校各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会;

(四)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开展的合作研究;

(五)我校教职工、学生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主讲的学术报告或开展的合作研究。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是我校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院和科研机构(包括挂靠学术团体)应建立规范的学术交流活动档案,将拟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精心组织,每年年底向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报送学术交流活动汇总表。

第四条  学术会议的类型

(一)国际性学术会议:面向世界各国征集论文,与会国外代表或港、澳、台地区代表在10人以上且来自于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学术会议;

(二)全国性学术会议:国家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面向全国举办的学术会议;

(三)地方性学术会议:省部有关部门或地方性学术团体面向局部地区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五条  举办学术会议的要求

(一)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在我校须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举办会议有利于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创新基地和学科建设;

(二)我校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

(三)有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四)会议预算合理,能够落实经费。

第六条  举办学术会议的审批

(一)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主办或承办国内学术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

(三)具体实施单位须在会前2个月向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提交举办会议申请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内蒙古大学名义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

第七条  学术交流活动经费

学校设立学术交流活动专项经费,资助我校主办或承办高水平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学术报告会。学校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于每年3月份主持召开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集中研究决定是否资助与资助额度。

学校提倡、鼓励和支持具体实施单位积极向上级部门、企事业单位争取、筹措会议所需经费。筹措到的会议经费由实施单位专款专用。

第八条  学术会议的会后报告

各类学术会议结束后,须在15日内向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会议总结;

(二)会议资料;

(三)会议经费决算表(受经费资助的学术会议)。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在完成以下科技活动后,有在学院范围内作学术报告的义务

(一)国家级、省部级各类计划项目;

(二)重大横向项目;

(三)国内外学术性会议;

(四)获得校外博士、硕士学位。

第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我校教职工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团体,担任学术职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活动,也鼓励我校教师到校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内蒙古大学学术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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