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2022-04-21    编辑:社会科学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发挥我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优势,促进自治区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主要是资助高等学校在理、工、农、医及与之相关交叉学科领域开展的科学和技术研究。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等学校学科发展需求,并考虑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科技与信息化处负责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主要研究范围包括:符合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跟踪学科前沿,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基础研究;符合国家、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的战略研究;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开发应用目的明确,具有生产或合作生产配套计划,技术先进的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要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有创新。
第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遵循集中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是自治区教育厅面向全区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自然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总称。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专项项目及委托项目等。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
(一)重大项目是指为实现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发展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整合,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任务、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研发工程。项目负责人一般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博士学位的科技领军人才。
(二)重点项目是指在国家、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研究领域,具有前瞻性、全局性的基础科学研究项目,或有望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重大创新性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一般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
(三)一般项目是指符合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指导思想,根据自身学科优势开展的研究项目。
(四)自筹经费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中长期规划和个人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经费由学校或申请人从校外、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自筹经费开展的科学研究项目。
(五)专项项目是指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紧密围绕自主创新能力发展目标,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理念,结合自治区科技经济发展特点和特色学科领域研究任务,科学配置、合理布局,开展的特色研究项目。
(六)委托项目是指根据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部门科技工作安排,对特定科技计划和研发任务给予特别委托完成的项目。
第七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每年申报评审一次,自治区教育厅集中受理项目申请和审核。由各高等学校统一组织推荐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优良的师德师风,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科研诚信情况良好,身体健康,具有独立开展科研工作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每个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并组成结构合理、能胜任课题研究工作的课题组。
(三)项目已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并具备良好的研究条件。
(四)凡承担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其它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报该项目;凡同一课题内容不得通过其它途径重复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须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分若干领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情况,择优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一)课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二)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课题研究,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课题研究。
(三)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备的时间和条件。
(五)经费预算安排合理,符合有关财务规定。
第十二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评审出的拟立项项目下达《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通知书下发之日算起。


第三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申请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简称《计划任务书》),报所在高等学校和自治区教育厅审核。《计划任务书》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自治区教育厅及各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计划任务书》分别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照《计划任务书》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项目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认真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五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与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的内容。确需变更时,要履行规定程序,项目依托高校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负责人须提交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最终成果形式;
(二)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三)因特殊情况申请延期;
(四)预算经费有重大调整;
(五)撤销项目;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除延期和撤项申请外,其他变更申请须在项目实施中期,履行规定程序。
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一)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三)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依托高等学校审核,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四)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自治区教育厅撤销项目。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一)项目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主动承担研究工作任务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故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的;
(四)受研究条件限制,不能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的;
(五)剽窃他人成果的;
(六)对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泄密的;
(七)第一次验收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的;
(八)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九)项目经费的使用违反财务制度的。
第十九条 撤销项目由该项目依托高等学校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付实行一次核定,按年度拨付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高等学校监管,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掌握使用,接受依托高校和自治区教育厅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负责人按《计划任务书》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高等学校和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依托高等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开支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2.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九)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间接经费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经费比例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二十四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为了评估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项目在结项前由自治区教育厅和有关高等学校进行验收。重大、专项、委托项目的验收一般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其余项目验收由自治区教育厅委托高等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组织。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通讯验收。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准备好项目结题材料,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以下简称《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二份,并提供研究成果原件和该项目原《计划任务书》、研究成果、经费调整申请、延期申请、其他变更申请等复印件供验收时使用。有重要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理论创新成果以及验收专家组推荐宣传的成果,须同时报送成果简介。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专家组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或实际工作部门人员组成,一般为3-5人。专家组成员中,本校专家不得超过1/3。验收专家应认真、负责、独立地进行评审,做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道义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会议验收分为预备和验收两个阶段。预备阶段由组织验收的单位主持,主要内容是介绍会议内容、宣布有关事项、产生专家组组长;验收阶段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会议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项目负责人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成果简介,报告内容包括:课题的预期成果与现有成果;课题的研究方向和主要思想观点及内容;课题的实际意义、学术意义、研究特色及社会影响;该课题研究的重点及研究中突破的难点;
(二)质疑、答辩;
(三)专家讨论并形成综合验收(包括能否结项)等意见;
(四)专家组反馈验收意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达到了《计划任务书》要求;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补充完善之处;成果的推广、宣传意见;其他建议及意见;
(五)专家讨论时,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应回避。
第二十九条 通讯验收的项目,由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向专家提供相关材料,专家验收后给出验收意见并签名。结项时,须将专家验收意见原件和《项目结题报告》装订在一起上报。严禁由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自行指定和联系通讯验收专家。
第三十条 成果验收的一般标准和内容: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是否达到了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研究的范围和成果内容是否与《计划任务书》一致,研究成果是否包含了该课题预定的全部内容;
(三)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四)项目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五)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六)项目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
(七)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努力的方向;
(八)项目成果有无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
(九)对成果的推广和宣传意见。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厅集中受理结项时间一般为每年年底。结项由各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将结题材料集中结题验收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积极做好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为鼓励多出原创性、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对出版有困难的优秀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应给予大力支持。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地通过学术报告会等各种形式推广交流研究成果,并加速推广应用性成果。
第三十三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一)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质服务;向文化产品转化,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服务。
(二)项目负责人应注意收集本课题的引用、转载、采用、获奖或进入教材、产生效益的情况。对那些通过一个项目形成一个创新领域、一支创新团队、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其成功经验。
(三)各高等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及时提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成果形式为研究(咨询)报告、论文、软件、专著、专利、产品(品种)、关键性技术等。
第三十五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计划任务书》规定任务;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擅自修改《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成果报告等),须注明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和项目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英文全称为Research Program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t Universitie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3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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