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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双喜获第三届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二等奖

发文单位:宣传部  发文时间:2011-05-01
【编者按】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自治区政府奖,也是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最高奖,设一、二、三等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我校在第三届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中取得优异成绩,其中一等奖2名,二等奖29名,三等奖38名和一个优秀组织奖。这些获奖成果凝聚了我校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心血,充分展现了我校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整体实力的不断提升,对提高我校综合竞争力和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此,新闻网陆续对我校获得第三届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的成果进行介绍,希望我校获奖者再接再厉,努力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同时也希望全校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向他们学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研究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学术意识,多出成果,多出精品,推动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为构建和谐的内蒙古大学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戴双喜《游牧者的财产法—蒙古族苏鲁克民事习惯研究》获第三届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二等奖。
   
    成果简介:

 

     “苏鲁克制度”。苏鲁克是畜群的意思,在法律上代表一种民事习惯。其基本涵义是:苏鲁克所有人,即畜群所有人依据法律或协议把畜群交给他人经营,经营者对畜群如同自己的畜群一样拥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畜群的所有权归苏鲁克所有人,约定期间届满或者其他法定理由,苏鲁克用益权人返还畜群的制度。苏鲁克制度起源于蒙古人古老的部落内部互助制度,历经近千年的变迁,今天依然调整蒙古族游牧地区财产用益关系。苏鲁克民事习惯以游牧经济为主要特点的游牧文化中创造了新的契约模式,改变了原有的单一的所有权物权体系,创造了新的用益物权模式,解决了游牧经济中的最主要财产——畜群的用益问题。苏鲁克制度的产生、传承以及变迁的经历带有浓厚的游牧经济、文化以及文化传承方式因素。苏鲁克民事习惯作为物权特质的民事习惯,从游牧经济畜牧知识和文化中汲取了适合游牧文化的物权公示模式——牲畜印记制度,形成了独特的习惯法意义上的传统物权制度。由于苏鲁克民事习惯是一种物权特质的民事习惯,其公示方式的独特性以及物权法定原则的前置,基层司法机关无法对其作出物权认可。在司法中,苏鲁克民事习惯被选择性的裁剪,苏鲁克民事习惯在民间和司法中的地位是倒置的。根据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法对民事习惯法源地位认可的途径和渠道,结合我国的地方制度、立法体制、司法体制,从三个方面论证了苏鲁克民事习惯被国家法律所认可的可能进路。

 

    最后建议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必须慎重对待9亿农民以及占全国64%土地的少数民族地区等广大基层民众的民事习惯以及少数民族民事习惯,否则我们所制定出来的民法典就是充斥着混凝土、钢筋、水泥的冰凉和冷漠,最贴近民众的民法典则可能与它的理应产生的土壤相分离,成为少数精英们施展才华的道具,经不住时间的检验而黯然退出历史舞台的命运。

 

    作者简介:

 

    戴双喜  男,蒙古族,1972年2月3日出生,法学博士,2008年任副教授。1994年7月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7月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并通过了中国日语国家四级考试;2008年7月毕业于中国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研究领域:宪法、民族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主要研究成果:主持中国司法部研究项目《少数民族民商事习惯研究——蒙古族游牧社区为个案》;参加中国国家重大项目:中国中央民族大学“985”项目两项子课题:广西瑶族地区的自治制度,中国近代自治法制研究;参加中国国家社科项目《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完善》。出版专著《游牧者的财产法——蒙古族苏鲁克民事习惯研究》,与人合著《中国近代自治法制研究》、《瑶族地区社会经济与法制研究》、《大国地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发表论文《法律视域中的苏鲁克制度》,《传统物权视角下的蒙古族烙印文化》等。